文章轉自2010.10.03政大首頁
郭立民副教授不續聘案說明 |
有關媒體報導本校政治系郭立民副教授不續聘案,茲說明如下: 一、本校政治系郭立民副教授未依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第5條規定,於95年接受教師基本績效評量,且於延長3年(至98年)期間仍拒絕提出申請。因此,依本校 「教師基本績效評量辦法」第6條第2項:「八年未通過評量者,應申請退休或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送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不予續聘。」 二、郭副教授雖曾獲選本校92及97學年度「教學特優」教師,但仍應接受教師基本績效評量。郭副教授曾於本(99)年度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免評量申訴,皆遭駁回。理由略以:郭副教授提出申請時,其年齡、年資及獲獎次數等要件均不符免評量之規定。 三、囿於郭副教授未曾提出教師基本績效評量申請,亦不願申請退休,並以書面要求本校校教評會投票表決,本校乃於本(99)年9月15日第282次校教評會 決議通過郭副教授自100年8月1日起不續聘,並附帶決議郭副教授得於100年2月1日起申請退休,支領月退休金。郭副教授已於9月24日申請退休,並於 9月27日簽奉核可在案。郭副教授退休後,系所若有教學需要,仍可依程序提出兼任之聘請。 四、全案法令依據可見:教師法第14條及第17條、大學法第21條、本校教師基本績效評量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6條第2項、專任教師聘約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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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們這種人讓法律蒙羞.
法條條真好用,拿出來只要躲在後面可以理直氣狀就可以嚇人
畢業前一年
在溼猾校長陰冥的領導之下
這個事件
讓我以身為政大人為恥